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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昆山市纸箱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时间: 2024-06-03 10:35:36 |   作者: hth娱乐

  本细则适用于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纸箱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测验证的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在生产企业货架或仓库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别的形式表明合格的12个月内生产的产品。抽样基数满足抽样要求就可以,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数量12只,其中备样6只,若纸箱规格小,能增加抽样数量及备样数量,检样及备样应分别封样,并分别加贴相应标识。

  抽样工作由抽样机构不少于2名抽样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所采样品应包括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所有样品(包括检样和备样)应为同一批次。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采样过程拍照留证,分别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被抽样单位代表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日期及抽样样品信息。

  采样完成后,将样品和抽样单送或寄至检验测试的机构,样品在保存及运送过程中应谨慎保管,保持样品状态良好。检验测试的机构在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别的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规定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规定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规定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规定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规定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有必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