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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鲁木齐世纪风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瓦楞纸及水印刷包装制品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 2024-06-03 10:34:47 |   作者: hth娱乐

  编制的《乌鲁木齐世纪风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瓦楞纸及水印刷包装制品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结合乌鲁木齐世纪风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瓦楞纸及水印刷包装制品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717.3万元(环保投资36万元),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康庄西路999号,租赁新疆湘博达玻璃器皿有限公司现有厂房,建设瓦楞纸及水印刷包装制品生产项目,包括水印刷纸制品、纸箱包装和瓦楞纸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年产15000万平方米水印刷纸制品、2000万套纸箱包装、1800万平方米瓦楞纸。配套建设1台2吨燃气蒸汽锅炉用于生产。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设施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的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加强厂区精细化管理,减少扬尘污染。

  (二)运营期应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印刷及上光等含VOCs废气收集后经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处理装置处理,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及厂界无组织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排放限值要求,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厂区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燃气锅炉安装低氮燃烧装置,SO2和NOx满足《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01/T001-2018)表1相关标准后排放,烟尘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要求后排放;食堂油烟经净化器净化后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中相应标准后排放。

  (三)运营期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四)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食堂餐饮废水经过隔油处理后与生活废水、锅炉废水合并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米东区化工园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五)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油墨包装桶、废活性炭、废UV灯管、废离子交换树脂等,按照类别存储放置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物联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纸板纸箱边角料由厂家定期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运送到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

  (六)本项目核定总量为:烟尘:0.046t/a,SO2:0.065t/a,NOx:0.101t/a,由2017年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散煤清洁化治理工程减排量2倍替代;VOCs:0.057t/a,由乌鲁木齐金盛锦源塑胶建材有限公司苯板项目减排量2倍替代。

  (七)建立完整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订相应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出现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报告表》送达米东区分局。

  三、委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市环境监察支队抽查。项目建成后,你单位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你公司报送的由乌鲁木齐天之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乌鲁木齐世纪风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瓦楞纸及水印刷包装制品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结合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原米东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关于对乌鲁木齐世纪风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瓦楞纸及水印刷包装制品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初审意见》(米东环管〔2020〕查11号),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717.3万元(环保投资36万元),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康庄西路999号,租赁新疆湘博达玻璃器皿有限公司现有厂房,建设瓦楞纸及水印刷包装制品生产项目,包括水印刷纸制品、纸箱包装和瓦楞纸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年产15000万平方米水印刷纸制品、2000万套纸箱包装、1800万平方米瓦楞纸。配套建设1台2吨燃气蒸汽锅炉用于生产。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设施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的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加强厂区精细化管理,减少扬尘污染。

  (二)运营期应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印刷及上光等含VOCs废气收集后经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处理装置处理,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及厂界无组织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排放限值要求,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厂区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燃气锅炉安装低氮燃烧装置,SO2和NOx满足《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01/T001-2018)表1相关标准后排放,烟尘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要求后排放;食堂油烟经净化器净化后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中相应标准后排放。

  (三)运营期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四)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食堂餐饮废水经过隔油处理后与生活废水、锅炉废水合并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米东区化工园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五)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油墨包装桶、废活性炭、废UV灯管、废离子交换树脂等,按照类别存储放置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物联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纸板纸箱边角料由厂家定期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运送到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

  (六)本项目核定总量为:烟尘:0.046t/a,SO2:0.065t/a,NOx:0.101t/a,由2017年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散煤清洁化治理工程减排量2倍替代;VOCs:0.057t/a,由乌鲁木齐金盛锦源塑胶建材有限公司苯板项目减排量2倍替代。

  (七)建立完整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订相应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出现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报告表》送达米东区分局。

  三、委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市环境监察支队抽查。项目建成后,你单位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